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皇冠体育2014年第7号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藏政发〔2013〕53号),《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预算内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预算内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直接投资,是指直接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无偿拨款。
资本金注入,是指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投资项目;
(三)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投资项目;
(四)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规划计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政府投资。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自治区预算内项目申报,编制市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自治区、市预算内项目申报,编制县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八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审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原则。
市直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市属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各县(区)作为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跨县(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按规定需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应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评估等法定前置要件;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按核准、备案项目有关要求,取得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外,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相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之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统战、民宗等政策敏感性强的项目,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项目单位要加强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编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制。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阶段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发改投资〔2013〕1238号),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需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资金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内容。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登记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严禁将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要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概算。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原审批机关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因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机关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预算内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水利、农牧、林草等类型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参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审批情况进行适时抽查并予以指导,同时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审核审批、投资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各县(区)违规审批项目和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除涉密项目外,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应通过西藏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若国家、自治区出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林芝市政府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暂行办法》(林政办发〔2016〕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