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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4-03???浏览次数:???【字体:

林芝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芝市储备粮(含市储备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促进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的目的。根据《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芝市储备粮,用于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的调节。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储备原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管理,市级储备成品粮实行动态轮换管理,以达到有效管理、常储常新、减少支出、提高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市级储备粮经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林芝市人民政府,经林芝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据实核销。

第二章 轮换方式、价格和费用的确定

第五条  储备原粮轮换实行均衡轮换,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轮换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期计算时间按照下达轮换计划之日起

储备成品粮轮换实行动态轮换,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方式,承储库点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核定数量的80%。

第六条  市储备粮轮换具体事宜,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代储单位根据林芝市规定的轮换周期自行组织轮换。

第七条  储备原粮轮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各承储库点自行组织轮换轮换费用市、县(区)财政局和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当年轮换计划,结合当地粮食市场价格按照不同区域、库点测算后确定。市储备原粮轮出费用补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代储单位负责

第八条  储备成品粮轮换由市财政局根据轮换周期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全年平均轮换费用标准,市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每年以包干协议确定的价格为准。轮换费用实行包干制度,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每年年初市、县(区)级财政局和市、县(区)粮食局分别签订年包干协议,超支不补,轮换盈亏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代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辖区承储库点根据有关规定的储备成品粮轮换周期自行组织轮换代储单位、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下而上在每个轮换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即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及时上报市储备成品粮轮换工作总结、质量验收报告和购销凭证(发票、合同书),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轮换工作总结、验收报告和购销凭证拨付轮换费用。

第三章  轮换粮食品质认定

第十条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对已达到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品质、减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年限,但粮食储存品质指标判定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

(一)储存年限(以粮油入库时间计算)

1.青稞、小麦4年;

2.大米、小麦粉6个月;

3.食用植物油1年。

(二)质量与品质检测

储备粮轮换出入库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严把质量关。入库质量指标必须符合:青稞符合GB/T11760-2008三等(含三等)以上质量标准(2021年10月1日后执行GB/T11760-2021),大米(籼米)符合GB/T1354-2018二级(含二级)以上质量标准,大米(粳米)符合GB/T1354-2018三级(含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小麦粉符合GB1355-1986特制一等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符合GB1536-2004 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标准。若出台新的国家标准则按照新出台的标准执行。

储备粮出入库必须符合国家粮油有关质量标准,并以区、市内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承储库点在采购储备成品粮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不同批次、品种、品牌粮食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作为接收依据。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并根据轮换计划和当地粮食市场价格,负责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定储备粮轮出销售价格。同时,依据当年、当地粮食市场和储备粮轮换规模、库点等实际,确定轮入采购预算控制数。

(二)负责将储备原粮轮换费用纳入预算,根据轮换工作完成情况,将轮费用补贴一次性拨付给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负责将市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纳入年初预算,根据市储备成品粮数量、品种及当年签订的包干协议,将轮换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市、县(区)粮食局。

(四)根据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总结,负责对轮换入库的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指导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市储备粮轮换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和验收有关工作。对全市市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安全负责。

(三)负责统计市储备粮轮换进度,并将轮换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四)负责收集、分析本市粮食市场供求信息,为轮换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市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市储备粮轮换、验收入库等有关工作,指导代储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轮换任务和质量检验工作。对本辖区市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安全负责。

(三)负责统计本辖区市储备粮轮换进度,并将市储备粮轮换工作总结和质量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区)财政局,并及时拨付轮换费用

(四)负责收集、分析本辖区粮食市场供求信息,为轮换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五)负责对本辖区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轮换任务或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储库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提出调整市储备粮代储计划的意见报市、县(区)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轮换周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轮换任务,轮换的储备粮数量必须真实到位、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国家标准。对本单位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安全负责。

(二)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存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实物数量、质量和安全,不得私自租借仓房代储。保证储备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对储备粮存储、轮换出入库等内容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向以上单位报送有关储备粮报表等资料。

(四)储备成品粮轮换过程中的采购合同、出入库单、购销发票、付款单、检验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齐全。资金和实物必须相对应,做到钱随粮走。

第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参照《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粮轮换管理办法》修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储备原粮、储备成品粮(含储备油)。储备原粮是指收割、打碾、脱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粮食,包括青稞、小麦、稻谷、玉米等;储备成品粮是指由原粮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粮食,包括小麦粉、大米、糌粑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林芝市储备成品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林政办发〔2016147号)同时废止。